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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抚民三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邝莉与冯俊华、周林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邝莉,冯俊华,周林红,全风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抚民三初字第13号原告邝莉,女,197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肖文军、周周,江西法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冯俊华,男,197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被告周林红,女,197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常住地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系被告冯俊华之妻。上列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何中平,江西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全风祥,男,196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委托代理人周小梅,女,196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原告邝莉诉被告冯俊华、周林红、全风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邝莉及其委托代理人肖文军,被告冯俊华、周林红的委托代理人何中平,被告全风祥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小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请求本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如下协议:一、就本案尚欠的借款本金,原、被告方一致确认为人民币200万元,该200万元由被告冯俊华、周林红分期履行,具体还款方式为:在2015年8月20日之前还30万元,2015年8月31日之前还20万元;余款150万元从2015年9月份开始在每月的最后一天之前还款20万元(最后一个月为10万元),直到全部还清为止。如被告冯俊华、周林红按约如期还款,原告自愿同意不要求被告冯俊华、周林红支付利息。二、如被告冯俊华、周林红未按本协议第一条约定如期还款,则原告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告冯俊华、周林红将本协议未履行的还款部分一次性付清,同时被告冯俊华、周林红应向原告支付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8月20日期间以200万元本金计算,但从2015年8月21日起应相应扣除已偿还的借款利息)。三、被告全风祥对上述还款承担一般担保责任。四、原告对本案其余诉讼请求自愿表示放弃。五、本案诉讼费用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3万元律师费用由被告冯俊华、周林红承担,该款在法院调解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支付给原告,其余费用由原告自行负担。六、本协议自以上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案件受理费33416元,减半收取计1670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用人民币21708元,均由被告冯俊华、周林红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长  邱益淋审判员  万燕飞审判员  黄 皓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