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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商初字第00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陈友达与孙传堂、吴玉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商初字第00565号原告陈友达。委托代理人臧莉。被告孙传堂。被告吴玉波。原告陈友达与被告孙传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余正长独任审判。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友达称其与被告孙传堂达成和解,申请撤回对被告孙传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友达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友达撤回对被告孙传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友达负担。代理审判员  余正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