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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浔刑初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韦某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浔刑初字第249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韦某,个体户。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2月2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3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桂平市看守所。桂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浔检公刑诉(2015)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桂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邦强、吴式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5年1月期间,被告人韦某在未取得烟草部门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和批发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支付宝等网络工具多次在网上购买玉溪、红塔山、万宝路、希尔顿等20多个品牌价值数万元的卷烟,并通过其在桂平市城区经营的“终身美丽婚庆策划部”非法对外销售。其中,2013年8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韦某分7次销售了价值15300元的卷烟给桂平市城区天下阁酒类经营部的老板李某甲;2014年8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韦某分6次销售了价值14600元的卷烟给桂平市城区划得来批发超市的老板李某乙;2015年1月,被告人韦某销售了价值7550元的卷烟给桂平市江口镇罗某。综上,被告人韦某销售给李某甲、李某乙、罗某三人的卷烟价值共计人民币37450元。2015年2月1日,桂平市烟草专卖局在被告人韦某经营的“终身美丽婚庆策划部”查获其尚未销售的卷烟166.4条,在被告人韦某位于桂平市西山镇城南街63号的家中查获其尚未销售的卷烟29条。2015年2月2日,桂平市烟草专卖局在桂平市祥顺快递有限责任公司(又称“圆通速递公司”)查获被告人韦某在网上购买的卷烟49条。上述桂平市烟草专卖局查获被告人韦某的卷烟共244.4条。经核价,上述查获的卷烟共价值人民币39027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韦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支付宝交易记录明细查询、网络交易记录、手机和微信里面的交易记录、证明材料、购买烟草价格表、收据、涉案物品核价表、抽样取证品物品清单等书证;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罗某、张某、曹某、李宗权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韦某的供述,检验报告、价格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专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某犯非法经营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韦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韦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韦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被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2日起至2015年12月1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韦某非法经营被查获的卷烟共244.4条,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长李家治审判员覃江健人民陪审员吴永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黄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