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锦江民初字第4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与杨鉴钧、成都熊猫国际商场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杨鉴钧,成都熊猫国际商场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锦江民初字第441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住所地:成都市。负责人谢红丽,行长。委托代理人段静玲,四川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威,四川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鉴钧(曾用名杨建军)(曾用名杨建军),男,197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被告成都熊猫国际商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李思廉。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与被告杨鉴钧、成都熊猫国际商场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经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后仍不预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逾期未交案件受理费,符合法律规定的按撤诉处理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预交,通知预交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多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玥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