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右执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黄文英与农贵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文英,农贵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执字第474号申请执行人黄文英,男,1996年8月6日生,1970年1月13日生。被执行人农贵烈,1977年9月19日生。本院在执行梁姑娘、黄志基、黄文英申请执行农贵烈、黄张兴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农贵烈、黄张兴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没提供其他的财产线索,法院依法进行四查后仍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先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带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后,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如果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百中民一终字第77号案件的执行,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绍开审判员 韦绍开审判员 覃绍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正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