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乌执字第8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金志刚与包伟林、乌恩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乌执字第854号申请执行人金志刚被执行人包伟林被执行人乌恩泰金志刚申请执行包伟林、乌恩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3)乌民初字第12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金志刚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包伟林的房产已续押,经查询被执行人乌恩泰存款、房产、车辆,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乌恩泰暂无履行能力。现申请执行人金志刚未受偿金额为543812.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2014)乌执字第85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 煜审判员 汪洪峰审判员 王媛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青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