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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新执字第003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丹与陈建厂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丹,陈建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执字第00314-1号申请执行人刘丹,女,197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建厂,男,1972年9月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丹与被执行人陈建厂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作出的(2014)鄂襄新民初字第0161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执行人陈建厂向申请执行人刘丹支付共同财产折抵款133000元。但被执行人陈建厂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建厂在银行的存款1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战代理审判员  王忠军代理审判员  梁家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