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秀泾商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嘉兴万虹纺织品有限公司、宜昌太平鸟服装制造有限公司与宜昌太平鸟服装制造有限公司、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万虹纺织品有限公司,宜昌太平鸟服装制造有限公司,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秀泾商初字第230号原告:嘉兴万虹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冯丹。委托代理人:许胜。被告:宜昌太平鸟服装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翁江宏。被告: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江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万虹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宜昌太平鸟服装制造有限公司、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宜昌太平鸟服装制造有限公司已支付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宜昌太平鸟服装制造有限公司已支付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万虹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宜昌太平鸟服装制造有限公司、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5元,由原告嘉兴万虹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君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梦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