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原告雷闪辉与被告朱美苓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闪辉,朱美苓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81号申请执行人雷闪辉。被执行人朱美苓。原告雷闪辉与被告朱美苓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西民初字第25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已被我院查封,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西民初字第258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 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云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