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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执字第5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薛琦与常州市赛亚家具有限公司、刘益赛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琦,常州市赛亚家具有限公司,刘益赛,刘稳,刘时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549号申请执行人薛琦,女,1977年3月27日生。被执行人常州市赛亚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益赛,总经理。被执行人刘益赛,男,1959年5月12日生。被执行人刘稳,女,1983年12月17日生。被执行人刘时特,男,1985你那12月1日生。薛琦与常州市赛亚家具有限公司、刘益赛、刘稳、刘时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4)天商初字第14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常州市赛亚家具有限公司、刘益赛、刘稳、刘时特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薛琦借款本金1500000元,支付自2013年12月19日至2014年11月21日按月息2%计算的利息,并支付自2014年11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常州市赛亚家具有限公司、刘益赛、黄娟娟、刘稳、刘时特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薛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各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全面查询,其中被执行人常州市赛亚家具有限公司所欠债务较多、数额巨大,其名下厂房、设备已被查封,等待统一处理。此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各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因被执行人常州市赛亚家具有限公司所欠债务较多、数额巨大,其名下厂房、设备已被查封,需等待统一处理。此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天商初字第14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陶 涌审判员 王 巍审判员 匡军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 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