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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民祥初字第00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原告张菊香与被告武中奇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民祥初字第00256号原告张某某,女。被告武某某,又名武曾用,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仝争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蔡红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