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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民初字第009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朱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民初字第00967号原告王某某,男,1974年8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朱某某,男,197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朱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2013年原告王某某为被告朱某某建筑楼房,当时双方约定干完活时工资款就全部结清,后被告朱某某说资金紧张,过一段时间偿还工资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朱某某至今仍未支付。原告王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朱某某支付工资款6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朱某某辩称,其于2015年春节时支付原告王某某2000元,因此仅欠原告王某某工资款58000元。因原告建设的工程出现问题,导致无法交工,应等待三年之后保修期到期、发包方退还保证金后再支付原告工资款。经审理查明,2013年,被告朱某某雇佣原告王某某从事架支模板的工程。2015年2月4日经结算,被告朱某某向原告王某某出具欠工资款60000元的欠据。2015年春节时被告朱某某支付原告王某某2000元,剩余58000元经催要未果,双方形成纠纷。以上事实,有欠据及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朱某某拖欠原告王某某工资款58000元,有欠据予以证实,且原、被告均当庭予以认可,本院应予认定。被告朱某某应承担支付欠款58000元的责任。被告朱某某辩称在三年后保修期到期再支付工资款,本院认为原、被告并未约定须等待保修期到期再支付工资款,且被告朱某某已支付原告王某某2000元,被告该辩称意见并无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某某支付原告王某某工资款58000元,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驳回原告朱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朱某某承担1250元,原告王某某承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加国代理审判员  王 刚人民陪审员  刘传怀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任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