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刑初字第00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兰刑初字第00068号公诉机关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白族,初中文化,务农。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15日被兰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7月10日被兰坪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8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兰坪县人民检察院以兰检公诉刑诉(2015)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兰坪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文霞、代理检察员杨丹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兰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就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某某具有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无辩解意见,要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1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兰坪县金顶镇凤凰山矿区金鹏三队员工宿舍内,酒醉后因琐事与被害人李某某、李某一发生争执,在此过程中,张某某用玻璃烟灰缸以及铁质四方凳分别将李某一、李某某打伤,同时还将前来劝架的和某某打伤。经兰坪县公安局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李某一、和某某的身体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材料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户口证明;3、归案情况说明;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刑事照片;5、兰坪县公安局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6、辨认笔录、辨认照片;7、随案移送物品清单;8、情况说明;9、赔偿协议书、刑事谅解书、收据说明;10、被害人李某某、李某一、和某某陈述;11、证人和某一、余某某证言;12、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上述证据由侦查机关依法收集,公诉机关提供,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与案情具有关联性,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张某某对证据均无异议,本院确认为有效证据并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兰坪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张某某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烟灰缸一个、凳子一条依法没收,予以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和金秀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和 玥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原条文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