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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申字第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冯某某、王某某与被申��人冯某等析产纠纷申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冯某某,王某某,冯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申字第62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冯某某。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王某某。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冯某。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冯某。再审申请人冯某某、王某某与被申请人冯某、冯某析产纠纷一案,不服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陇民一终字第1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冯某某、王某某申请再审称,原审违反继承法等法律,非法判决被申请人冯某、冯某分家分割两个老年人��房屋、承包土地等错误;(2010)西民初字第340号民事调解书未违反自愿原则,协议内容未违反法律规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再审只限制在判决和裁定的生效法律文书。本院认为:西和县人民法院(2010)西民初字第340号民事调解书确实存在处理案外人冯某某、王某某财产的问题,程序不合法,应该依法予以撤销。2010年农历2月初4被申请人双方签订的分家协议,是在双方亲房的主持下自愿达成的,该分家协议中虽没有父母双方的签字,但协议上有“经双方协商和老父母当面分家,现将家产及房屋土地等分成两份,双方各占一份,二位老人另行居住(养老事宜写于后)”字样。该协议应该是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属于合法有效的协议,对各方均有约束力。且该分家协议已将再审申请人的养老事宜写在协议上,不应认定无效。冯某某、王某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某某、王某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田 心代理审判员 郭 弘代理审判员 郭莉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海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