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荥民二初字第1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黑黎明与杨帅、黑阳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黎明,杨帅,黑阳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荥民二初字第1379号原告黑黎明。委托代理人鲁永滨、韦晓露(实习),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帅。被告黑阳军。原告黑黎明诉被告杨帅、黑阳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晖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韦晓露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1月21日,被告杨帅因需要向原告借款10万元整,双方约定借款期限自2015年1月21日起至2015年3月21日止,并约定逾期还款则按每日本金的1%计算违约金,被告黑阳军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现该笔借款已届清偿期,但被告杨帅迟迟不予偿还,被告黑阳军作为连带保证人亦以各种理由推脱。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杨帅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自2015年3月21日起至法院判决还款之日止每日按本金1%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和承担律师费3000元,被告黑阳军对上述借款本金、违约金、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未答辩。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借条一张,主要内容为“借条,因需要今借黑黎明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借款期限从2015年1月21日至2015年3月21日,逾期未偿还,则自逾期之日起,另支付出借人按每日本金的1%做为违约金,债权债务人因借款纠纷进行诉讼,债务人还应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及律师费等合理损失,担保人对以上债务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借款人杨帅(签名),担保人黑阳军(签名),借款日期2015年1月21日”;2、担保人协议一张,主要内容为“担保人黑阳军自愿为借款方杨帅向贷款方黑黎明借款人民币拾万元整(期限自2015年1月21日起至2015年3月21日止)提供担保,同时担保方保证:如借款方对上述借款不能按期归还借款,我愿代其偿还并承担一切连带保证责任”;3、委托代理合同一份,主要内容为“黑黎明(甲方)因与杨帅、黑阳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委托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乙方)律师出庭代理,指派鲁永滨、韦晓露(实习)律师为甲方的第壹审代理人,甲方向乙方缴纳代理费3000元,甲方黑黎明(签名),乙方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盖章),2015年6月12日”;4、河南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张,主要内容为“开票日期2015年7月31日,名称黑黎明,应税劳务、服务名称律师费,价税合计3000元,销售方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二被告未提交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1日,被告杨帅由被告黑阳军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向原告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自2015年1月21日起至3月21日止,若逾期未偿还,则每日另支付本金的1%作为违约金。该借款10万元于当日由原告朋友的手机银行转账至杨帅的银行账户。2015年6月12日,原告委托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鲁永滨、韦晓露(实习)代理本案进行诉讼,原告缴纳律师费3000元。该借款杨帅至今未还,黑阳军亦未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本院认为:被告杨帅借款后未按时还款,被告黑阳军未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二被告之行为违反双方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杨帅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要求杨帅每日按本金的1%支付违约金诉讼请求,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本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予以支持;要求被告杨帅赔偿律师费3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约定,予以支持;要求被告黑阳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黑黎明借款本金十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原告自2015年3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杨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黑黎明律师费三千元;三、被告黑阳军对上述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黑阳军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杨帅追偿;四、驳回原告黑黎明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60元,减半收取1180元,由被告杨帅、黑阳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