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筑刑二终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8-31
案件名称
贵州水晶集团包装公司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贵州水晶集团包装有限公司,昆明水晶富华化工原料有限公司,沈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筑刑二终字第198号原公诉机关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上诉单位(原审被告单位)贵州水晶集团包装有限公司,注册号5201811200183(1-1),地址:贵州省清镇市红枫湖镇。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3年9月29日被立案侦查。诉讼代表人郑某某,男,系贵州水晶集团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辩护人舒孝义,贵州中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单位昆明水晶富华化工原料有限公司,注册号530100100111603,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福海乡陆家营村陆周公路和丰园小区旁。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10月28日被立案侦查��诉讼代表人冷某某,女,系昆明水晶富华化工原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原审被告人沈某,男,汉族,大学本科。2014年7月10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逮捕。现羁押于清镇市看守所。辩护人邵杰、曾欢,贵州威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系昆明水晶富华化工原料有限公司经理。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审理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贵州水晶集团包装有限公司、昆明水晶富华化工原料有限公司、被告人沈某、被告人李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于2015年4月14日作出(2015)清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单位贵州水晶集团包装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阳市��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达科出庭履行职务,上诉单位贵州水晶集团包装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郑某某及其辩护人舒孝义、原审被告人沈某及其辩护人邵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2015)清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二、发回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春艳代理审判员 陆 燕代理审判员 刘 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员蔡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