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225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易骁诉张菱辉离婚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张×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初字第22515号原告易×,男。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林涛,北京市庆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女。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孟祥海,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易×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赵赓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易×及其委托代理人林涛与被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孟祥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易×诉称,我与张×自行相识,于2009年12月26日登记结婚,2011年12月3日生育一子易×1。双方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认识不足,感情基础不牢固,婚后性格脾气不和,经常为家庭琐事争执。张×性格强势,很难沟通,经常因为小事冷战,且双方对孩子的教育方式问题产生严重分歧。夫妻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故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双方离婚;2、婚生子易×1由我抚养,张×每月支付抚育费2000元;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诉讼费由张×承担。被告张×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双方没有根本矛盾,感情未彻底破裂。现在孩子才3岁,为了维护完整的家庭,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易×与张×于2003年因工作关系认识,随后确立恋爱关系,于2009年12月26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2011年12月3日生育一子易×1。易×称双方婚前了解不多,生育孩子后感情出现问题,沟通较少,导致双方感情破裂。张×称双方婚前了解充分,感情基础很好,出现矛盾是由于易×有“第三者”;易×对此予以否认。双方于2015年4月30日开始分居至今。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出生证明、户口本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易×与张×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良好,婚后双方虽在一些问题上产生争执,但并无实质矛盾。易×称双方因性格原因产生矛盾,因沟通较少导致感情破裂;但张×并不认为双方感情破裂,并希望维护家庭完整。鉴于此,本院不能认定夫妻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故易×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应加强理解,珍惜夫妻感情,妥善处理家庭矛盾。只要双方加强感情交流与沟通,注意改善自身的不足,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易×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易×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赵赓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