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易民初字第1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易民初字第1257号原告张某某,女,197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蠡县人。被告钟某某,男,198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易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赵敏妍审 判 员 张晓静人民陪审员 伊宝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建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