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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易民初字第1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易民初字第1257号原告张某某,女,197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蠡县人。被告钟某某,男,198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易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赵敏妍审 判 员  张晓静人民陪审员  伊宝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建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