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嘉桐商初字第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桐乡市长润石油制品有限公司、玉环县华源润滑油有限公司与玉环县华源润滑油有限公司、吴美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商初字第851号原告:桐乡市长润石油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健红。委托代理人:沈建忠,浙江中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玉环县华源润滑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逢春。被告:吴美秀。本院在审理原告桐乡市长润石油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玉环县华源润滑油有限公司、吴美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桐乡市长润石油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9元,减半收取134.50元,由原告桐乡市长润石油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沈蒙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晓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