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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初字第8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马永清、马兰英与哈小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永清,马兰英,哈小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武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813号原告:马永清,男,回族,1938年2月生于青铜峡市。原告:马兰英,女,回族,1941年6月18日生于青铜峡市。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贺建忠,青铜峡市小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哈小业,男,汉族,1962年5月生于青铜峡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武支公司,住所地灵武市。法定代表人:郭玉峰,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永清、马兰英与被告哈小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永清、马兰英以申请伤残鉴定为由,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永清、马兰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永清、马兰英负担。公告费300元,由原告马永清、马兰英负担。审 判 长  李世吉代理审判员  姚 娜人民陪审员  李学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