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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乌执字第8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乌兰浩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郊乡信用社与韩旭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乌执字第825号申请执行人乌兰浩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郊乡信用社被执行人韩旭乌兰浩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郊乡信用社申请执行韩旭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科尔沁右翼前旗公证处作出的(2014)前执字第39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乌兰浩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郊乡信用社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韩旭存款、房产、车辆,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韩旭暂无履行能力。现申请执行人乌兰浩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郊乡信用社未受偿金额为144873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2014)乌执字第82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范 煜审判员 汪洪峰审判员 王媛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青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