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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民初字第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温某某与被告山西金源化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字第620号原告温江澜,女,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工人,现住山阴县南环西街幸福小区X排X号。被告山西金源化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晋山,经理。地址:山阴县同太南路2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江澜与被告山西金源化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温江澜以暂时放弃诉讼为由,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江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江澜撤回对被告山西金源化肥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温江澜负担。审判长  杨再峰审判员  臧 江审判员  管晓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尚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