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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仓民初字第32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原少娜与高扬喜、陈瑞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原少娜,高扬喜,陈瑞清,高榕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仓民初字第3206-1号原告原少娜女,195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委托代理人陈学龙、严孙伟,福建八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扬喜男,196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被告陈瑞清女,197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被告高榕龙男,199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少娜诉被告高扬喜、陈瑞清、高榕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高扬喜、陈瑞清、高榕龙价值36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被告高扬喜、陈瑞清、高榕龙价值360000元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吴绍强名下的坐落于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连潘检察院宿舍×单元及×#附属间(产权证号:榕房权证J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曜辉代理审判员  陈家挺代理审判员  吴灵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郑妹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