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贾德军与宋晓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4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德军,宋晓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611号原告贾德军。被告宋晓庚。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德军诉被告宋晓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贾德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德军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德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贾德军负担。审 判 长 李 茜代理审判员 李 菊人民陪审员 王 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力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