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执字第00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胡家伟与徐毅伟、汤林林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家伟,徐毅伟,汤林林,杨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00200号申请执行人胡家伟,女,1962年7月7日,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执行人徐毅伟,男,196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执行人汤林林,女,198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杨明,男,196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家伟与被执行人徐毅伟、汤林林、杨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胡家伟于2015年7月13日书面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胡家伟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邱 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孟昕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