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执监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吉林天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延边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延边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天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延边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延边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监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天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延边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延边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延民二再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延边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立案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延边恒基房地差开发有限公司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金14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610元、执行费2675元)。执行过程中,我院执行局没有当事人的撤销执行申请的前提下,擅自作出了终结执行裁定是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因此,本院(2008)延执字第263号裁定应予以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本院(2008)延执字第263号裁定。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朴龙吉审判员 张大文审判员 许哲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香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