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初字第1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邱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凤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初字第1438号原告陈某某,男,198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天桥镇。委托代理人何仁忠,凤冈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吴某某,女,1976年7月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天桥镇。委托代理人申海松,贵州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8月13日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原告陈某某基于前述理由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依法准许。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审判员 陈文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正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