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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涡民诉前字第00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潘书才诉席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潘书才,席玲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诉前字第00096号原告:潘书才,男,汉族,1974年5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高炉镇邵桥行政村小潘庄自然村。被告:席玲,女,汉族,1974年6月20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调解原告潘书才诉被告席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书才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免缴。审判员  张效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子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