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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执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上思县创世纪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方向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思县创世纪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方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上执字第188号申请执行人上思县创世纪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征美。被执行人方向。申请执行人上思县创世纪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上民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90119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938元。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上民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2015)上民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世耿审判员  何深琛审判员  叶小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雷 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