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右民一初字第1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施显胜与余天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显胜,余天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右民一初字第1463号原告施显胜,个体户。委托代理人陈荣兵,广西凌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天赦,个体户。原告施显胜与被告余天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瑞兴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3日主持调解,原告施显胜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荣兵、被告余天赦到庭参加调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以承包位于龙景街龙腾路长鸿业大厦的装修,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5年3月17日向原告借款108000元。还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款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确认被告余天赦尚欠原告施显胜借款108000元;二、被告余天赦定于2015年9月1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施显胜借款108000元。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1230元,保全费1020元,共计2250元,由被告余天赦负担。上述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六条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义务人应按本调解书规定的时间履行义务,逾期则依法加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调解书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李瑞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振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