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璧法民初字第03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六枝特区恒泰钢管租赁站与贵州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枝特区恒泰钢管租赁站,贵州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3609号原告六枝特区恒泰钢管租赁站,住所地六枝特区平寨村货场路。经营者汪永春,男,生于1968年12月15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67号。法定代表人周遵富,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六枝特区恒泰钢管租赁站与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六枝特区恒泰钢管租赁站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六枝特区恒泰钢管租赁站撤回对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31.0元,减半收取106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任启禄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龙 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