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右执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卢某某与梁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某某,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执字第279号申请执行人卢某某。被执行人梁某某。本院立案执行的卢某某申请执行梁某某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梁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梁某某赔偿给申请执行人卢某某经济损失151088.16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梁建伦已自动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对(2014)右民一初字第70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梁建伦的义务已经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世健审判员 张世健审判员 张就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班利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