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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通城行非审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通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与佛山市顺德区现代保健用品有限公司非诉执行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通城行非审字第80号申请执行人:通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吴刚毅,局长。委托代理人:刘伯岗,该局经检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皮兵,该局经检大队副队长。被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现代保健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国浩。通城县麦市镇中百仓储超市从武汉中百连锁仓储超市有限公司购进被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现代保健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现代派貂油黑发霜销售。上述现代貂油黑发霜外包装上标注有:“荣获IS09001国际质量体系认证”的宣传内容。而被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现代保健用品有限公司提供的“IS09001国际质��管理体系认证”证明材料的发证机构是中国认监委批准的方圆标志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方圆标志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是依据“GB/T19001-2008/IS09001:2008”认证标准颁发的质量体系认证证书。被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现代保健用品有限公司将中国认监委批准的认证公司依据“GB/T19001-2008/IS09001:2008”标准所认证的质量体系认证,添加“国际”两字进行宣传,使消费者误以为被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现代保健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取得了国际认证,误导消费者。被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现代保健用品有限公司使用上述宣传内容做产品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执行人通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5年4月11日向其送达了隽工商处字(2015)第87号���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4.8万元。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被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现代保健用品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或起诉。申请执行人通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通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的隽工商处字(2015)第87号通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未过起诉期限,不符合申请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通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的隽工商处字(2015)第87号通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不准予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对人民法���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黄红元审 判 员  程义明人民陪审员  金新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岚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人民法院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裁定前可以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一)……(二)……(三)……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行政机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