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高民初字第008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杨青春与陈彪、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青春,陈彪,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高民初字第00835号原告杨青春。被告陈彪。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经济开发区东海大道36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青春与被告陈彪、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青春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杨青春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青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杨青春负担。审判员 王维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程雪梅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