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6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张某丙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张某己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6208号原告张某甲,男,195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张庆扬,重庆东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乙,男,1956年6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张某丙,女,196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张某丁,男,197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张某戊,女,1959年2月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址不详。被告张某己,女,196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张某己继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甲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交纳1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