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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民终字第2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大连东栩科技有限公司与泊头市嘉洁汽车部件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大连东栩科技有限公司,泊头市嘉洁汽车部件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发。纪俊阁2015.8.13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沧民终字第2361号上诉人(原审反诉原告):大连东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解放路162号伊景华园B座2403室,组织机构代码证:79203680-1.法定代表人:刘万松,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反诉被告):泊头市嘉洁汽车部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泊头市工业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证:74687563-9.法定代表人:徐铭龙,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清,河北震坤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大连东栩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泊头市嘉洁汽车部件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泊头市人民法院(2014)泊民初字第4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上诉人泊头市嘉洁汽车部件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之前将本案涉及的四套模具按照上诉人提供的地址:大连市甘井子区营城子镇,交付物流公司托运;二、上诉人大连东栩科技有限公司给付被上诉人泊头市嘉洁汽车部件有限责任公司加工款78000元,该款待原审法院解封账户当日直接给付被上诉人泊头市嘉洁汽车部件有限责任公司;三、其他事项双方互不追究。一审案件受理费2364元,保全费1120元,由被上诉人泊头市嘉洁汽车部件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反诉费463元由上诉人大连东栩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364元,减半收取1182元,由上诉人大连东栩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梅审判员 纪俊阁审判员 高宝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海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