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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河商初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临沂华能建材有限公司与浙江城投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华能建材有限公司,浙江城投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河商初字第421号原告临沂华能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胜国,董事长。被告浙江城投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云峰,懂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华能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城投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沂华能建材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临沂华能建材有限公司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沂华能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后收取525元,财产保全费570元,由原告临沂华能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洪波审 判 员  咸彦江人民陪审员  刘 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房美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