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樊城民三初字第00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孔范林与张建卫、张建平、王宗兴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民三初字第00234号原告孔范林,196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男,住河南省西峡县。委托代理人程军涛、杨自建,河南德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建平,1975年12月12日出生,男,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被告张建卫,1977年10月26日出生,男,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被告王宗兴,1969年12月18日出生,男,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孔范林诉被告张建平、张建卫、王宗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孔范林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孔范林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孔范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元由原告孔范林负担。审判员柳华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王金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