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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2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张利香与王振海、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利香,王振海,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2132号原告张利香,农民。委托代理人石刚,河北宏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振海,市民。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所在地秦皇岛市海港区海阳路49号,下简称保险公司经理。负责人王辉,保险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利香诉被告王振海、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张利香尚在治疗当中,且原告向本院提交了要求延期审理的书面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卢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徐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