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塘商初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项晓华与黄安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晓华,黄安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塘商初字第631号原告项晓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蔡丰荣、赵典宋,瑞安市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安静。本院在审理原告项晓华与被告黄安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项晓华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安静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项晓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晓华撤回对被告黄安静的起诉。审判员 王萍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 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