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执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黄文娟与吴新林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华山风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文娟,吴新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九华山风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九执字第00032号申请执行人:黄文娟,女,198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九华山风景区。被执行人:吴新林,男,197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九华山风景区。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九民二初字第0001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13日向被执行人吴新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执行人吴新林立即履行本院(2012)九民二初字第0001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新林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元或等值财产(含其他财产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日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安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