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仙民初字第3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杨仁平与福建仙源嘉利古典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仙民初字第3548号原告杨仁平,男,1962年9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州市鼓楼区。被告福建仙源嘉利古典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游榜头宝泉工艺园区。法定代表人吴金武,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仁平与被告福建仙源嘉利古典家具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仁平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仁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仁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四千五百九十元,由原告杨仁平负担。审判长林建秋审判员杨国地人民陪审员王丽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林宇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