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寨县支行与俞昌群、张玉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寨县支行,俞昌群,张玉红,黄静静,汪珠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00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寨县支行,住所地金寨县梅山镇新城区燕子河路。组织机构代码67587691-6。法定代表人:陈武,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闫亮,该行资产保全经理。被执行人:俞昌群,女,1968年1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被执行人:张玉红,男,1966年7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系俞昌群丈夫。被执行人:黄静静,女,1987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汪珠武,男,1964年6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寨县支行与被执行人俞昌群、张玉红、黄静静、汪珠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金民二初字第0042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以上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以上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俞昌群银行存款125190.6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琪审 判 员 孟 平代理审判员 王寒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鲁胜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