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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开民初字第0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汪志云与章丽芹、付荣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志云,章丽芹,付荣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滨开民初字第0379号原告汪志云,女,61岁。委托代理人何小红,滨海县东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章丽芹,女,46岁。被告付荣雷,男,41岁。原告汪志云诉被告章丽芹、付荣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志云及其委托代理人何小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章丽芹、付荣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汪志云诉称:2015年1月2日,被告章丽芹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注明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利息一分五厘。2015年1月6日,被告章丽芹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注明欠原告借款1000元。被告付荣雷是被告章丽芹的丈夫。现两被告为躲债,下落不明。为保护原告权益,故起诉两被告,要求判令两被告归还欠款本金51000元,其中50000元按月利率1.5%承担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章丽芹、付荣雷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6日,被告章丽芹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条,欠汪志云壹仟元整(¥1000元),此据:章丽芹,2015年元月6日”。2015年1月2日,被告章丽芹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条,借到汪志云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50000元),借款人:章丽芹,2015年元月9日”。2015年4月17日,滨海县东坎镇城南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一份,证明被告章丽芹、付荣雷系夫妻,居住在其社区立新支路11-2号,因长期在外务工,至今未在家居住。另查明,滨海县民政局从2002年6月10日至今婚姻登记记录显示,被告章丽芹、付荣雷于2013年6月29日补办结婚登记,2015年8月11日登记离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滨海县东坎镇城南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婚姻登记证明等证据材料在案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而提供的“借条”真实有效,本院予以确认。依照法律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现原告主张债权,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告要求被告章丽芹归还借款5000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章丽芹欠原告汪志云借款1000元,有被告章丽芹出具的欠条予以证实,故对原告汪志云要求被告章丽芹归还欠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借条”对借款利息有明确约定,利率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故原告以此为标准主张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借款利息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借条”对借款利息没有明确约定,原告主张逾期利息,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原告诉称被告付荣雷在借款时是被告章丽芹的丈夫,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要求被告付荣雷承担还款责任。本院认为,在被告章丽芹借款时,被告付荣雷、章丽芹是合法的夫妻关系,且被告付荣雷没有举出证据证明该借款不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和经营,故对原告要求被告付荣雷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章丽芹、付荣雷未答辩和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自己的抗辩权利。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章丽芹、付荣雷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汪志云人民币51000元及利息(其中50000元自2015年1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1000元自2015年1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5元,由被告章丽芹、付荣雷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75元(如汇款须在附言中注明“法院诉讼费”字样,收款人:盐城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盐城市中汇支行。账号:400101040227821)。审 判 长  徐新枝人民陪审员  韩雪艮人民陪审员  张春联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赵凡淇书 记 员  董亚吉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