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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房民初字第00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穆道松与顾浩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房民初字第00523号原告穆道松。委托代理人陆善银,东海县牛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顾浩波。本院在审理原告穆道松与被告顾浩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穆道松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穆道松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道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穆道松负担。代理审判员  蔺玉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亮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