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房民初字第00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穆道松与顾浩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房民初字第00523号原告穆道松。委托代理人陆善银,东海县牛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顾浩波。本院在审理原告穆道松与被告顾浩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穆道松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穆道松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道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穆道松负担。代理审判员 蔺玉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亮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