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河基民一初字第008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阎某诉孟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河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阎某,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河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河基民一初字第00866号原告:阎某,女。被告:孟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阎某诉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感情已和好为由,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基于双方感情已和好的原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阎某承担。审判员 王小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成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