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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东民一初字第01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沈阳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沈阳市某某公司给排水工程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沈阳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沈阳市某某公司给排水工程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民一初字第01157号原告:赵某某,男,196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沈阳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临河路32号。被告:沈阳市某某公司给排水工程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4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沈阳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沈阳市某某公司给排水工程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贾雪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孔斯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