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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执民字第17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与王红妹、陈寿泽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王红妹,陈寿泽,陈加善,林以将,陈长朝,金国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1727号申请执行人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法定代表人:王如来。被执行人王红妹。被执行人陈寿泽。被执行人陈加善。被执行人林以将。被执行人陈长朝。被执行人金国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苍南法院(2015)温苍商初字第01111号,于2015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金国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金国明在中国农业银行苍南支行存款18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步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新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