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观民一初字第009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吴君与罗斌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君,罗斌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观民一初字第00924号原告:吴君,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被告:罗斌,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君诉被告罗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君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吴君负担。代理审判员 江 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小倩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