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执字第02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王跃玲与天养源(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跃玲,天养源(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02595号申请执行人王跃玲,男,1992年1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天养源(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六里桥南里八号。法定代表人杨丽丽,经理。王跃玲与天养源(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4)丰民初字第077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确定:一、天养源(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王跃玲二○一一年九月六日至二○一二年八月五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二万二千元;二、天养源(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王跃玲二○一二年九月工资差额一千元、二○一二年十月工资二千五百元、二○一二年十一月工资四百九十一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天养源(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权利人王跃玲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线索,暂时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跃玲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天养源(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跃玲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丰执字第0259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蜜蜜代理审判员 刘海伟代理审判员 赵 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 杰 搜索“”